第334章(1 / 2)

明郑之我是郑克臧 caler 2445 字 1个月前

《夏、日通商条约》一共七条,其大致内容为:

甲、华夏与日本正式建交,幕府同意华夏在江户驻留国信使;

乙、日本开放平户、长崎、马关、美保(松江)、舞鹤、今治、神户、津岛(名古屋)、横滨、石卷、秋田、酒田、新泻、轮岛等十四处通商口岸;在各处通商口岸,华夏有权设立驻泊鸿胪使(领事)以协调夏日贸易冲突及其他事务;幕府将在各处通商口岸划出足够的商用地以供建立驻泊鸿胪使馆、商人会馆、商铺、货栈、酒肆及住宅区;幕府允许华夏方面在通商口岸雇佣日本人服务,并允许被雇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唯切支丹教徒进入日本需经幕府同意且不准其在日本长期逗留;幕府允许华夏在商用地内设置巡检司、施行华夏律法,商用地内发生的民事、刑事由华夏方面审理;幕府保证华夏商人在通商口岸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华夏商人不得随意进入距离通商口岸一日本里以外的日本内地;

丙、日本承认津轻海峡以北诸岛为华夏国土;日本移交原名福江藩的五岛列岛予华夏国;两地领主的损失由幕府自行安抚与华夏无涉;

丁、应华夏国所请,幕府破格授予田川七左卫门十万石大名家格,并改易对马宗氏,由田川氏入主对马列岛,负责日本与朝鲜的贸易;

戊、日本赔偿华夏国商人损失计武成金贯八十万贯、赔偿华夏国军费计武成银贯八百八十七万六千四百二十三贯;日本另外支付赎偿佐渡岛的费用武成金贯四十万贯;

己、鉴于幕府财力有限,无力一次清偿,所以华夏国同意日本一次赔偿金贯六十万贯及银贯七十七万贯,其余金贯、银贯折算成粗铜以年息八厘计算、分十五年期偿清,不得提早归还;偿还期内以别子铜矿的经营权作为抵押;

庚、经幕府再三恳请,华夏国同意终止阿芙蓉贸易;作为华夏终止阿芙蓉贸易的赔偿,幕府将一次性补偿华夏方面庆长大判二十万枚。

除了《夏、日通商条约》,同日华夏全权议和大臣戴叔庸还代表朝鲜和琉球与幕府签订《朝、日辛已通商条约》、《琉、日辛已通商条约》。

《朝、日辛已通商条约》一共四条,其大致内容为:

甲、朝、日确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由华夏驻江户国信使代行相应职责;

乙、朝鲜收回露梁倭馆,改在对马设置朝鲜商馆;幕府同意在对马给予朝鲜等同于华夏的待遇,即设立商用地、雇佣日本人服务、保证朝鲜商人人身财产安全等;

丙、幕府支付朝鲜军费武成银贯二十万贯;

丁、幕府分十五年向朝鲜支付赎偿壹歧国、隐岐国的费用本息计武成银贯四十五万贯。

《琉、日辛已通商条约》也有四条,其大致内容为:

甲、琉、日确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由华夏驻江户国信使代行相应职责;

乙、所有对华夏开放之通商口岸均对琉球商人开放;琉球商人在日本各口岸应该居住在华夏获得的商用地内、接受华夏驻泊鸿胪使管理、遵守华夏律法;琉球商人可以与华夏商人一样雇佣日本人服务,并一样允许琉球所雇佣的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唯切支丹教徒返回日本需经得幕府同意并不得长期逗留;幕府保证琉球商人的财产、人身安全,但与华夏商人一样不得进入日本腹地;

丙、日本渡让大隅海峡以南诸岛予琉球国;幕府承诺将在半年内迁出大隅海峡以南诸岛百姓及领主,琉球应允许日本百姓及领主在撤出时带走各自财物;

丁、幕府一次性赔偿琉球军费计武成银贯十万贯。

四国间条约的次第签订,不但宣告夏日战事告一段落,也确认了华夏对朝鲜和琉球的宗主权。不过就在朝鲜和琉球两国喜出望外的享受丰厚的战争红利的时候,荷兰东印度公司驻澎湖的商馆主事就敏锐的觉察出内中的问题。

武成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这位名叫西里安·德·梅兹的高级商务员写了一封长信给voc(联合东印度公司)在巴达维亚的总部,他在信中如此写道:

“……尽管日本并未终止与联合东印度公司的贸易——长崎商馆的伯茨先生已经从日本人那里得到确实的消息,华夏国曾经试图要求幕府结束与东印度公司的往来——但结合华夏国最近颁发的新的海关税收法,我们可以明确判断出华夏国在日本的目的,那就是排挤联合东印度公司的存在……”

“……可以想象,当中国的商品铺天盖地的出现在日本各个港口之际,联合东印度公司只能维持长崎一地的小额贸易,这对我们来说将是多么大的打击……如果联合东印度公司无法维持这条极端重要的航路,那么等待我们的将是在丢失中国之后丢失日本,进而丢失整个东印度群岛……”

“……另外,【锡金号】在日本外海失踪了,据伯茨先生说他曾经到达过长崎,那么它的失踪显然又是一起【大东方号】的重演……这个又东宁王国转化而来的新的东方帝国明显没有之前明帝国的温文尔雅和软弱……伟大的皇帝仿佛如没有饱食的狮子一样四处寻觅着可供进食的对象,如果我们不做防备,迟早有一天会被他吞入肚子……”

梅兹的信件,郑克臧当然没有没有看到,不过就算看到了他也不会在意,事实上梅兹没有说错,郑克臧在东南亚的终极目标就是夺取香料群岛,将荷兰人排挤出亚洲市场,进而窥视锡兰和整个印度次大陆。